时刻帮丨公共租赁住房一问一答系列③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如何处理?

【来源:红网】

红网时刻新闻8月20日讯(记者 岳瑾)从8月起,湖南省公租房系统线上办理将成为主渠道。红网联合长沙市住建局聚焦市民关注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推出公共租赁住房热点问题一问一答系列。

问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后另购有房产,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问2: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问3:曾经有房屋,但因治病卖掉房产,可否认定为无房?

答: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不受5年限制,可认定为无房。

问4:单位自己筹集了公共租赁住房,应该如何申请?

答:开发区(含各类经济功能园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开发区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及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所在区住房保障局和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剩余房源由长沙市住房保障局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问5: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也是按照长沙市这个标准申请吗?

答: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编辑:黄怡萍

8月19日东方财富财经晚报(附新闻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