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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网讯(记者 杨美)为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
期货日报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自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围绕主责主业,立足注册制改革,深耕依法办案,始终走在证券审判的前列,围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积极发挥司法作用,助力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证券市场。
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07%,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其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68件,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27件,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
据介绍,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涉及被诉发行人共计57家,形成57个系列案件,涵盖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交所、港交所。除科创板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覆盖其他所有市场板块。被诉发行人的行业涉及到信息技术行业、制造业、建筑行业等多领域。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在会上介绍,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是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虚假陈述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财务造假,还包括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虚假披露以及未披露的信息。监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较为常见。
据悉,57个系列案件中,除证监会正在立案调查的2个系列案件尚未明确虚假陈述行为外,其余55个系列案件中, 31个涉及虚假记载、33个重大遗漏、4个误导性陈述。
从证券纠纷案件的特点来看,《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指出主要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被诉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之外,同时起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常态化。二是涉境外上市发行人的案件日趋增多。随着《证券法》(2019年修订)域外适用条款的适用,越来越多的涉外证券欺诈纠纷将进入人民法院。三是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随着融资渠道不断丰富,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叠加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大股东违规减持引发证券欺诈索赔;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索赔;上市公司退市叠加证券欺诈引发索赔案件;特定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等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丁宇翔还介绍了自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妥善审理的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广泛社会影响力的证券纠纷案件。其中,白皮书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有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着力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的典型案例,也有对特定情形下持有的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进行科学认定的典型案例,更有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精准适用法律,厘清各债券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和依法审理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希望通过本次案例发布,能够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各主体的行为指引,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夯实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制度基础,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丁宇翔说。
基于多年来的证券纠纷审理实践,薛峰提到,北京金融法院将始终坚持金融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以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为主线,一方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高质量发展需要,及时填补法律空白、补齐短板弱项,努力使各类金融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构建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