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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3月20日讯(记者 李雨沁)物业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不但是群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城市基层治理的重点。为构建和谐人居环境,打造“心安物业”,红网联合湖南省物业协会开设“小区时刻帮”民生栏目,倾听市民心声。倘若您有小区物业方面的维权困扰或法律咨询,都可以联系我们。
今日,居住在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河片区某小区的宋明(化名)找到红网时刻新闻记者,并告诉记者他对其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意,甚至列出“十大罪状”,后因沟通无果而拒缴了物业费。记者就宋先生的问题联系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志伟,本期由他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记者:业主是否可以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缴物业费?
杨志伟:一般情况下,业主不能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业主可以合理拒交或减少支付物业费。业主收集了物业公司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证据后,先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整改和减免物业费。如果协商无果,业主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适当减少物业费的支付。
记者:当业主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志伟:当物业服务不到位时,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收集证据,明确问题
业主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书面记录等,对照物业服务范围及相关的服务标准、质量以明确物业服务单位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
2、与物业公司协商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在收集好证据后,业主可以先尝试与物业服务单位进行协商,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问题,请求业委会介入协调。同时,还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服务单位的违规、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和投诉仍无法解决问题,业主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不作为可能构成违约行为,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通过集体决策更换物业服务单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更换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是否更换物业服务单位的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更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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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